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须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依据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20号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2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汽车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7]382号)
二、受理范围
1、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确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2、申请产品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除深圳、珠海外的广东口岸)报检进口。
三、可申请特殊处理程序产品及要求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要求 |
| 1 |
电工产品 |
批量≤1200/批 |
| 2 |
安全玻璃 |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50片 |
| 3 |
机动车轮胎产品 |
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100条/批 |
| 4 |
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20辆/每年及以下;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10辆及以下。同批报检发动机不超过50台 |
| 5 |
消防车产品 |
同批报检车辆≤10辆 |
| 6 |
汽车安全带 |
同批报检数量≤50条 |
| 7 |
汽车整车 |
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20辆/批
普通消费的乘用车,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5辆/批 |
| 8 |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
同批同类产品不超过2台;每年进口的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累计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并且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台 |
| 9 |
背负式喷雾喷粉器(机) |
同批报检数量≤20台 |
| 10 |
入侵式探测器 |
同批报检数量≤10个 |
| 11 |
防盗报警控制器 |
同批报检数量≤2个 |
| 12 |
防盗保险柜 |
同批报检数量≤5个 |
| 13 |
防盗保险箱 |
同批报检数量≤5个 |
| 14 |
心电图机 |
同批报检数量≤5台 |
| 15 |
瓷质砖 |
同批报检≤200平方米/批 |
| 16 |
机动车零部件(原则上不考虑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本体的小批量进口) |
燃油箱、头枕、汽车行驶记录仪同批报检数量≤30套;汽车座椅同批报检数量≤50套;摩托车后视镜、灯具同批同类型报检数量≤50只(套);其他同批报检数量≤100套(只、根、件) |